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晏倫
債 務 人 張仁昌
債 務 人 林蜜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
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之
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
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張晏倫於民國101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仁昌、林
蜜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205,6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晏倫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7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91,269元及
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張仁昌、林蜜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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