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50號
TCDV,107,司促,16450,201807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威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末之具狀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印文台灣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請查明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