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25號
TCDV,107,勞訴,125,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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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張愷銘
被   告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47, 002
元、提繳140,849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關於財產權上之請
求487,85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另請求非自願離
職證明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290元,尚不足
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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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