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黃劉玉梅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怡菁
被 告 白謝碧香
訴訟代理人 白銀隆
被 告 白文彬
白銀堂
謝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