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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69號
TCDV,106,訴,3269,2018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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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9號
原   告  余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藍朝華
       沈麗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施淑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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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