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12號
原 告 杜文浩
被 告 楊志勇
王永成
楊忠倫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達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達樟」記載,應更正為「楊達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