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57號
TCDV,106,訴,3157,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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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7號
原   告 王文寧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謝煥爐
訴訟代理人 杜清麟
被   告 杜清娟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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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