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秋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水秀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25號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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