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原 告 施麟恩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複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被 告 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倩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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