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5號原 告 柯采蘋被 告 陳和庠(兼陳河明、陳河榮、陳木火、陳木水、 黃紀麗(即黃石頭之繼承人) 黃有財(即黃石頭之繼承人) 黃有進(即黃石頭之繼承人)兼上三人 黃有德(即黃石頭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被 告 王鴻儀(即王福來之繼承人) 王鴻霖(即王福來之繼承人) 王鴻生(即王福來之繼承人) 王鴻興(即王福來之繼承人) 王秀美(即王福來之繼承人) 王秀真(即王福來之繼承人)兼上二人 王鴻騰(即王福來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被 告 陳蔡月裡(即陳金枋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陳鍊卿 陳鍊永 陳鍊富被 告 朱益顯(即陳金村、陳清港、陳清遠、陳聰敏之承 盧立華(即陳鍊富、陳鍊永、陳鍊卿、陳廷鈺、陳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即陳淑英之承當訴訟人)上 一 人 童瑞年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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