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00號
TCDM,107,附民,400,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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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張靜玲
被   告 陳佩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5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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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