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羲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
度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羲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