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仲魁
被 告 曾軍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簡上字第190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