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7年度,22號
TCDM,107,簡上附民,22,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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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仲魁
被   告 曾軍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簡上字第190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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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