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873號
TCDM,107,簡,873,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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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茂松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5965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豐簡字第197號),簽由刑事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判後,復因
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07年度易字第146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錢茂松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錢茂松於本院訊問時 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錢茂松雖非中油公司中雅店之員工,非從事業務之人, 惟其與邱翎瑋(即中油公司中雅店之加油員)、廖御翔(上2人 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在案)共同侵占中油公司中雅 店之營業現金,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邱翎瑋 負共犯之責任。核被告錢茂松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聲請意旨認係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 罪,容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聲請法條應予變更。被告 錢茂松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三、查被告錢茂松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因年輕識淺,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業已坦承犯行,認具悔意,衡其侵占所 分得款項新臺幣6400元,業已返還中油公司中雅店負責人陳 麗懿,陳麗懿亦陳明:願意原諒被告錢茂松等情,有本院電 話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本院易卷第28頁及簡873號卷內),諒 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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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