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71號
TCDM,107,單禁沒,271,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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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晟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
4407、107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
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育晟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 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 第4407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經送驗後,確屬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7月27日調科 壹字第1062301725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被告楊育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 聲字第76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被告於執行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4月2日 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 偵字第4407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足憑,堪認屬實。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79公 克、106年度毒保字第277號),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 ,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06年7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7250號鑑定書1份(見 106 年度毒偵字第3297號卷第56頁)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是除就 因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而無從沒收銷燬外,剩餘部份不問 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 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如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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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