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58號
TCDM,107,單禁沒,158,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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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屹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32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06 年2月4日14時許,在被告陳屹誠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17樓之25之居所,查扣供被告施用、如附表所示之 咖啡包1包(被告陳屹誠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查該咖啡包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屹誠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25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 定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6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 核交卷第12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 ,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 ,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 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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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 註 │
├────────┼─────────────────────┤
│粉紅色咖啡包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
│(含包裝袋1只) │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驗前淨重:3.5840公克 │
│ │驗餘淨重:2.5292公克 │
│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微量4-甲氧基安非他命│
│ │ 、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甲氧基甲│
│ │ 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微量芬納西│
│ │ 泮及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
│ │ 成分4-methylpentedrone、N-Ethylp│
│ │ entyl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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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