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268號
TCDM,107,交附民,268,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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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陳以鈞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律師
被   告 吳劭宏
      吳美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劭宏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
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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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