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608號
TCDM,107,交易,608,201807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碧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9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邱碧旗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 過失致重傷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經被告邱碧旗與告訴人陳景增達成調解一節,有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2074號調解程序筆錄1 份在卷(見 本院卷第18頁正反面)可稽,告訴人因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見本院卷 第23頁)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857號
被 告 邱碧旗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碧旗係職業大貨車司機,受僱於維信工程有限公司駕駛大 貨車載送貨物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上午8 時40分許,駕駛車牌AAM-281 號自用大貨車( 車主登記維信工程有限公司),進入臺中市○○區○○路00 ○0 號顥鎰木業有限公司之廠區內,卸下板車左側部分木材 貨物後,為方便以推高機卸下板車右側部分之木材貨物,欲 待駕駛移動上開自用大貨車,本應注意在該勞動場所駕駛車 輛機械時,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車輛機械者,否則不得起動 ,且依當時情形,為晴天,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 竟疏未注意適巧巡視廠區步行至上開大貨車車頭右側之陳景 增,於倒車後再將方向盤向右打而往右前方向行駛,致右前 車側處撞倒陳景增後,右前車輪輾壓陳景增之雙腳,陳景增 因而受有雙下肢壓傷經膝下截肢、右側腳第1 至第5 蹠骨開 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側遠端脛骨、腓骨、跟骨開放性粉碎性 骨折等重傷害。
二、案經陳景增委任黃德聖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碧旗對於上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陳昭評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各 1 紙、照片 7 張 、監視影像列印畫面 3 張、傷部照片 2 張、現場影像光碟 1 片等附卷可稽。且按在勞動場所駕駛車輛機械時,除非所 有人員已遠離車輛機械者,否則不得起動,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116 條第1 款訂有明文。本件事故現場並非道路, 而係勞動工作場所,自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且依卷附現場 照片所示,事故現場當時為晴天,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巡視步行至右前車側之告訴人,以致 肇事,其上開駕駛行為應有過失。又被告因其過失駕駛行為 ,對於徒步行經上開地點之告訴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致告訴人受傷之 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該傷害結果顯可歸責於被告,堪認被 告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所受重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綜據上述,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顥鎰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