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803號
TCDM,107,中簡,1803,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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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可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4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可梅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送貨單 、統一發票各1 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賈可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前已有竊盜案件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其任意竊取 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 財物價值;被告自述具高中畢業學歷、領有低收入戶補助、 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取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領回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 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 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324號
被 告 賈可梅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賈可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7月9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買家公司)內,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高密封不鏽鋼大肚高效能攪拌杯」、「美國冷凍 牛腱」、「美國冷凍牛肋條」、「澳洲蜂巢肚」各1個、「 桂格高鈣維他命低脂奶粉」、「豐力富全家營養調製奶粉」 、「豐力富高鈣低脂奶粉」、「寧記辣椒大王」、「薄荷貓 草」各1罐、「龜甲萬甘醇醬油」1瓶、「鱷魚蚊香」1包、 「潔面乳」1條、「威化餅」、「貓食」各2包、「義大利麵 醬」2盒、「牙膏」3條、「打火機」3個、「粉彩環保餐具 組」3組、「綠貝餐具組」5組、「小麥環保不鏽鋼餐具組」 12組、「貓餐罐」46罐等物(市價共新臺幣【下同】8120元 );得手後,旋將上揭竊得之物置放在其隨身攜帶之購物袋 內,未結帳即攜往收銀台外之置物櫃放置,復與不知情之其 子汪○○(92年生,年籍詳卷)共同至櫃檯結算所購買之其 他商品後,即前往上開置物櫃拿取上揭竊得之物並欲離去。 嗣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為該公司安全管理課員工吳忠政 發現賈可梅自上開置物櫃內取出之物品,疑似有未結帳之商 品而上前攔阻,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獲 上情。
二、案經大買家公司委任吳忠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賈可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代理人吳忠政、證人汪○○於警詢時指訴、證述 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蒐證照片1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上 揭竊得之物(市價共8120元)已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戚瑛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晉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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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