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598號
TCDM,107,中簡,1598,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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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癸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9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癸朱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一第1 至2 行更正、補充為「陳癸朱前於民國106 年 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2 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11日易服社 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 行 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何卿宇;被指認 人:陳癸朱)、監視器光碟1 片」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陳癸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所更正、補充之經有期徒刑 宣告及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 物,率爾以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 值觀念非無偏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 和、所竊財物價值,復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何卿宇達成和解 ,有卷附自白書、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得參,暨被告 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就所竊之澳洲牛腱、船凍透抽、康寶排骨湯塊各1 個(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42 元),業已賠償442 元而與告 訴人何卿宇達成和解,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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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