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2101號
TCDM,107,中交簡,2101,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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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速偵字第4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5 行「行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時」應更正為「行經 臺中市○○區○○路○○○路○○○○0 ○○○○○○○○ ○○○○○○○○○○○○○○○路000 號前攔檢盤查」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119號
被 告 林世展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世展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凌晨2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 巷0 號6 樓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及高粱酒 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竟不顧大眾通行



之安全,仍於同日上午7 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FJ-8316 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7 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路000 號前時,因駕駛時吸煙,而為警盤檢查獲 ,見其渾身酒味,遂於同日上午7 時5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33 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世展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各1 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2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檢察官 吳孟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湯嘉綺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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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