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1903號
TCDM,107,中交簡,1903,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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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木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3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木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木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犯酒後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103 年間因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3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猶不知悛 悔警惕,再為本案犯行;被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騎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顯已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暨斟酌其犯後 經警所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並未肇事 ,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本院卷第6頁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表),自陳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 (參偵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709號
被 告 陳木連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木連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本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07年6月 6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惠中路附近之工地內,飲用 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 ,騎乘牌照號碼HK9-955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 45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環中東路與振興路交岔路口時,因 機車搖擺不定,而為警攔檢盤查,見其渾身酒氣,遂對其施 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41毫 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木連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臺中市○○○○○○○○○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檢察官 蔡雯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羅文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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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