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1004號
TCDM,107,中交簡,1004,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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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蕓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蕓璟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鍾蕓璟原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6 年12月 9 日傍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 市北區漢口路4 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傍晚5 時18分 許,行經漢口路4 段50號前時,原應注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 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不 慎撞及同向前方由陳泉瑀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致陳泉瑀因此受有外傷後身上多處痠痛、下背挫傷 、大腿挫傷及膝蓋扭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鍾蕓 璟於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主動向到 場處理事故員警陳明自己係肇事者,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二、證據:
(一)被告鍾蕓璟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時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泉瑀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該院107 年5 月 30日院醫事字第1070006413號函及後附病歷、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 車損照片、監視器擷取畫面等件。
三、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 其刑至2 分之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而該規定係就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同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 條第1 項 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 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 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 276 條第1 、2 項,同法第284 條第1 、2 項各罪犯罪類型



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 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未領有普通重 型機車駕駛執照,業據其供明在卷,亦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 人1 份在卷可憑,則被告無駕駛執照而騎乘前開機車,不慎 與告訴人陳泉瑀發生碰撞而致告訴人受傷,核其所為,係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前段之無照駕駛而過失致傷害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合,惟其聲請簡易 判決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併 予敘明。又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於警察至肇事現場處理時 ,向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資為 憑,應認被告係於為警發覺其本案過失傷害犯嫌前,即主動 在現場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被告既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 首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對於道路交通安全 未多加注意而釀本件禍事,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 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確實具有前揭過失,並造成被害 人受有上開傷勢;肇事後非無和解之意,僅係因賠償條件互 有歧異,並審酌其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情況、被告肇 事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第 300 條,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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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