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56號原 告 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共 同法定代理人 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賴○○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甲○○ 乙○○○○○○○○○○○○○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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