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956號
TCDM,106,附民,956,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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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56號
原   告 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賴○○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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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