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36號
TCDM,106,訴,436,2018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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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元貞
選任辯護人 林沛妤律師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張明森
      黃雪蘭
      黃瀞瑩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5 號、第4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元貞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張明森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餘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黃雪蘭黃瀞瑩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張元貞(法名:傳禾)係附表二所示9 家公司所組成之「禧 悅集團」執行長,綜理該集團所屬各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會 計管理、資金籌措及調度使用等業務;張明森張元貞設立 巨燊公司後,於民國101 年間進入「禧悅集團」,擔任該集 團董事長(自102 年6 月17日起改稱總裁),並擔任巨燊公 司(自101 年5 月31日迄106 年6 月23日止)、德裕伸公司 (自101 年9 月4 日起迄102 年12月3 日止)、尚苑堂公司 (自101 年12月3 日起迄103 年9 月3 日止) 、東留公司( 自101 年4 月25日起迄102 年10月8 日止)、法兒公司(自 101 年8 月10日起迄103 年9 月23日止)、頤展公司(自 101 年8 月7 日起迄103 年9 月28日止)、源臻公司(自 102 年2 月6 日起迄104 年1 月26日止)及宸瑩公司(自 101 年7 月6 日起迄102 年7 月28日止)等6 家公司登記負 責人,亦係中台禪寺開山方丈惟覺老和尚(業於105 年4 月 8 日歿)於新北市萬里區靈泉寺出家修行時之入門弟子(出 家時法號見藏法師,因故還俗,改法名為傳森)。二、張元貞知悉施懿德(法名:傳施)、楊肇容(法名:傳啟, 已於106 年6 月17日死亡)母女均為惟覺老和尚宗派下之虔 誠信徒,經濟富裕且擁有相當資產,對於奉獻資金護持中台 禪寺不遺餘力,且施懿德當時之配偶盧繼徽(亦為楊肇容養 父)所經營之天仙液集團,對於抗癌中草藥研發頗有成果,



楊肇容本身亦罹患癌症,認為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施懿德楊肇容對惟覺 老和尚虔誠崇敬的信仰,佯裝其具有與神佛通靈及與惟覺老 和尚感通之能力,多次藉與南極仙翁、太上老君等神佛通靈 及與惟覺老和尚感通,假神佛身分或仿惟覺老和尚口吻開示 ,致使施懿德楊肇容均誤信張元貞具有特殊法術及通靈能 力,張元貞再假傳神佛或惟覺老和尚意旨,要求施懿德、楊 肇容發心提供資金設立及經營中台禪寺「外護」(即護持惟 覺老和尚弘法渡眾之外部機構,將所獲收益奉獻給中台禪寺 )事業。於99年3 月間,張元貞假稱惟覺老和尚指示設立經 營「外護」事業名義,要施懿德楊肇容出資設立巨燊公司 及設置廠房以研發及製造抗癌中草藥,再訛稱不宜由施懿德楊肇容擔任巨燊公司負責人,於99年3 月27日與楊肇容簽 定「切結書」,約定暫由張元貞登記為巨燊公司負責人,並 在切結書載明「於2011年底或2012上半年」公司設立完成後 即無條件變更公司負責人為施懿德,使施懿德楊肇容誤信 仍得掌控巨燊公司,即於99年間出資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於99年5 月13日設立巨燊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 ○○○街000 號6 樓之1 ,嗣後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區市 ○路000 號26樓之1 ),並以張元貞為巨燊公司登記負責人 。惟於101 年間前揭切結約定屆期時,張元貞復以神佛、惟 覺老和尚授意,誆稱巨燊公司為中台禪寺「外護」而非個人 事業,必須將公司負責人登記在與張元貞同有詐欺犯意聯絡 且能代表惟覺老和尚即惟覺老和尚前弟子張明森名下,楊肇 容、施懿德因而陷於錯誤,未有異議,即由張元貞於101 年 5 月31日,將巨燊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張明森張元貞即 在張明森配合下,繼續掌握巨燊公司之決策運作及財務管理 。張元貞張明森接續前開詐欺犯意聯絡,以經營「外護」 事業名義為由,使施懿德楊肇容陸續提供資金,先後以張 明森為代表人成立德裕伸公司(於101 年9 月4 日設立登記 ,於102 年12月4 日變更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張海清)、尚苑 堂公司(於101 年12月3 日設立登記,於103 年9 月4 日變 更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張御曦),並納入益進公司、宸瑩公司 、東留公司、源臻公司、法兒公司及頤展公司以組成「禧悅 集團」,並由張明森擔任總裁對外代表「禧悅集團」,藉張 明森與惟覺老和尚之淵源,使施懿德楊肇容深信「禧悅集 團」為中台禪寺「外護」事業,另以籌建巨燊公司廠房以研 製抗癌中草藥為由,責由施懿德楊肇容出資購買土地籌建 巨燊公司廠房。於100 年12月間,施懿德楊肇容出資購買 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南投縣○



○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南投 縣○○鎮○○路000 號)供作廠房之用,張元貞楊肇容取 得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後,復佯稱該不動產登記在楊肇容 名下,楊肇容自身及其家人會有生命危險,致楊肇容因而陷 於錯誤,乃依張元貞指示,於101 年12月10日將該不動產移 轉登記在巨燊公司名下;張元貞續以購買土地、興建廠房及 購置機具設備等名義,要求施懿德楊肇容提供資金,惟該 新建工廠除為取得ISO 認證試運轉外,實際上並未生產抗癌 藥品。自99年4 月8 起迄103 年7 月31日止,張元貞、張明 森(自101 年起)共同捏造各種經營「外護」所需資金名目 ,訛騙施懿德楊肇容施懿德楊肇容施淑娟施懿德 胞妹)、江東衛施懿德兒子)、施呈輝(施懿德父親)及 施鑄哲施懿德胞弟)等人名義,陸續自楊肇容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施懿德之上海商業 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或轉存入張元 貞之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或張元 貞指定之相關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予張元貞使用,施懿德楊肇容因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交付 款項計2 億6531萬12元予張元貞張元貞所指定之帳戶。張 元貞、張明森再以詐得之部分資金,購置私人財產,其中, 張元貞以個人名義購買門牌號碼南投縣○○鎮○○里○○路 00 00 號建物(南投縣○○鎮○○段000 ○號、坐落南投縣 埔里鎮麒麟段459 、466 、467 、483 、484 、485 、488 地號土地);張明森則以個人名義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街00號建物(臺中市○○區○○段000 ○號、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供 作張元貞一家人之住所。張元貞張明森接續假藉惟覺老和 尚發大願弘法濟世救人亟需資金,且巨燊公司所有之「 TS158 」專利,將以美金18億元代價授權由施懿德擔任負責 人之德灝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德灝公司)代理,而指示代表 巨燊公司之張明森與代表德灝公司之施懿德,於103 年5 月 31日簽署「專利授權合約書」,並約定德灝公司必須於103 年12月31日前先支付至少美金1000萬元,事後因施懿德察覺 有異,而未支付,張元貞張明森始未得逞。
三、「禧悅集團」依張元貞之經營佈局,旗下所屬之巨燊公司係 從事生產抗癌中草藥「沁露」;德裕伸公司、益進公司係經 銷「沁露」;尚苑堂公司係從事藝品買賣;東留公司主要業 務係自國外進口精油分裝銷售;法兒公司則係從事進口水晶 及飾品銷售;頤展公司係銷售張元貞自行調製的「花精」及 相關課程;源臻公司係代理銷售芳香療法課程,宸瑩公司係



在大陸地區銷售臺灣產品。巨燊公司雖於埔里廠房設置完成 前試產1000公升「沁露」,然「沁露」尚無消費市場,實際 上僅少量分裝2078瓶後銷售予德裕伸公司,並寄放於益進公 司位在臺中市○○區市○路000 號26樓之辦公處所,德裕伸 公司再將1720瓶銷售予益進公司,280 瓶運至德裕伸公司位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之「彩虹光門市」 陳列、銷售,78瓶則銷售予東留公司,放置在臺中市○○區 市○路000 號26樓之5 的「彩虹光門市」陳列、銷售,其餘 「沁露」尚未裝瓶,且僅巨燊公司、德裕伸公司、東留公司 及益進公司間有少量交易。詎張元貞為使「禧悅集團」各公 司之銷售額達一定目標,明知「禧悅集團」各公司間並無大 量交易買賣「沁露」產品之事實,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意聯絡,與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張子筠(張元 貞胞妹,於103 年2 月間進入「禧悅集團」擔任張元貞特助 ,協助張元貞綜理「禧悅集團」所有業務)指示不知情之張 御曦(尚苑堂公司負責人)、不知情之黃瀞瑩(巨燊公司會 計,102 年8 月間起迄103 年4 月10日止)、不知情之蔡金 鈴(巨燊公司會計,103 年3 月10日起迄104 年3 月3 日止 )及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蔡欵在張元貞前配偶 ,原擔任東留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加入「禧悅集團」後改任 副總經理)、賴素錡(東留公司會計,兼任法兒公司、頤展 公司、源臻公司會計,自102 年3 月間起迄103 年9 月間止 )等人,另與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黃雅珉(德裕伸 公司總經理,並自102 年6 月17日起迄103 年9 月間止擔任 「禧悅集團」營運長,負責協調及發展該集團旗下各公司業 務)共同指示不知情之德裕伸公司會計崔麗霞,開立如附表 四之一至四之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增巨燊等公司之營 業額(張子筠蔡欵在賴素錡黃雅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 分,業經本院另以106 年度訴字第436 號協商程序判決有罪 確定)。
四、張元貞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02 年11月22日,以巨燊公司為申貸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埔里分行以營業週轉名義,申請2000萬元貸款,還款來源 則為營業收入,並檢具不實之巨燊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401 ,即一般所稱之「401 報表」),作為巨燊公 司具有還款能力之徵信資料,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 因之陷於錯誤,誤信巨燊公司有還款能力,而於103 年3 月 26日核准貸款1000萬元,而受有損害。
五、案經施懿德楊肇容委由陳明暉律師訴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依現階段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 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 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實務運作上,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 高。又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 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 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告訴人楊肇容、證人即同案被告 蔡欵在黃雅珉黃瀞瑩賴素錡、證人謝政安於檢察官訊 問時具結後所為之證詞,未見有受任何不當外力之干擾或為 檢察官於偵查時不法取供,被告張元貞張明森及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時亦未主張檢察官有何違背法定程序而對上開證人 非法取供之情形,且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前揭 說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 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性質上屬傳聞證據,被告 張元貞張明森及辯護人,就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 一第170 、272 頁),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被告 張元貞張明森及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 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皆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四第75頁),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均與本案之犯罪事實有關連性,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 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該等供述證 據皆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或以科學、機械 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 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 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再審酌各該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 、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各該非供述 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二部分:
訊據被告張元貞張明森故不否認有設立巨燊公司為中台禪 寺外護事業,然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①被告張元 貞於本院辯稱:我沒有假藉上天的旨意詐騙,最早在99年之 前是楊肇容來找我,說要做台大臨床的研究,有開立藥方, 請我給意見,之後楊肇容施懿德林枝輝來找我,我針對 處方給他們意見;研究過程中楊肇容跟我提及他們要成立巨 燊公司去生產台大的THL-P 這個藥方,楊肇容就陸續去找人 、買土地,她說不能讓她父親盧繼徽知道,所以就找我當巨 燊公司的負責人,並且要我簽立切結書;楊肇容施懿德不 能出面時,就要我代表她們負責對外,巨燊公司有關業務, 我都是聽從楊肇容施懿德的指示負責執行;楊肇容告訴我 說惟覺老和尚表示張明森的福報很大,只能當董事長,是楊 肇容、施懿德自行去找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的負責人,我只 是配合;楊肇容告訴我以後要上櫃上市,告訴我原本擔任巨 燊公司總經理的頭銜要換成當禧悅集團的執行長,張明森變 成禧悅集團的總裁;德裕伸公司、尚苑堂公司的成立我沒有 參與;楊肇容出資在南投購買土地及建物,是楊肇容跟我說 廠房登記牌照下不來,要求我配合到南投縣政府找當時縣長 的秘書幫忙,所有權移轉過戶到公司名下的事情我不知道, 我沒有要求楊肇容施懿德提供資金購買土地興建廠房及購 買機具設備,南投廠房設立我並沒有參與;我並沒有請施懿 德、楊肇容匯過款項,通常都是公司需要多少錢,楊肇容會 自己去處理;張明森名下惠文七街的建物是誰購買我不知道 ,是楊肇容張明森請我去住的;巨燊公司在研發THL-P 的 過程中,我提供四個處方,楊肇容說要申請專利,這四個處 方就去申請專利,其中TS158 就是黃標,產品名稱叫玉液露 ,接受申請的證明已經下來,會簽立專利授權合約書是施懿 德與盧繼徽、楊肇容他們開會討論之後成立德灝公司,並跟 巨燊公司簽約,因為盧繼徽很會銷售,楊肇容希望德灝公司



幫忙推廣,所以才決定簽立授權合約書等語。②被告張明森 於本院辯稱:我和楊肇容是之前一起在「平雲山都」工作的 同事,101 年間才認識張元貞張元貞說她有上天的感通, 楊肇容也有說有拿一瓶藥給張元貞看,張元貞目視就說這個 藥少了幾味藥,多加幾味藥之後藥效就會很好,張元貞也說 沒有看過的植物可以透過花精就可以知道植物的名稱,也說 自己過去身是海龍王的女兒;101 年間楊肇容張元貞有去 九份小城故事找我,張元貞說上天說我有很大的福報,可以 做外護,當時成立巨燊公司已經2 年了,楊肇容張元貞都 有提議要我當巨燊公司的董事長,我只是純粹掛名,巨燊公 司的經營剛開始是楊肇容張元貞二人處理,一直到楊肇容 103 年生病之後,巨燊公司的事情楊肇容就沒有再管了;東 留源圃部分是因為公司有欠債,楊肇容幫忙償還,所以有部 分股份移轉到我名下,因為楊肇容擔心她父親知道她持有這 家公司股份,所以才登記在我名下;我會擔任這幾家公司負 責人都是透過張元貞透過上天跟我說要我擔任負責人,公司 的實際營運我都完全沒有插手等語。③被告張元貞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稱:一開始是楊肇容張元貞討論到THL-P 藥品的 處方後,他們決定要做臨床實驗,且該臨床實驗進行中,談 話錄音內容已經講到在討論臨床授權這些事情時,廠房還在 找,也就是巨燊公司當時還沒有購置土地、設立廠房,起訴 意旨也認為這些告訴人所匯的款項,都是作為巨燊公司及相 關公司營運之用,而不是私人之用;關於THL-P 授權的時間 ,依告訴人自己提出的錄音譯文內容,當時施懿德就有跟張 元貞及楊肇容說「妳也知道這三年多,因為我跟傳徽(即盧 繼徽)的問題,搞得我心力交瘁,當時巨燊公司也就是埔里 藥廠這一邊,因為傳啟(即楊肇容)跟我說要買地,要蓋藥 廠,我有一個原則,那也好,埔里也在我娘家那邊,埔里我 也喜歡,老和尚又在那裡,中台在那裡」等語,亦即施懿德 自己在這個訴訟開始前不久,就已經表示當時的巨燊藥廠, 是為了她自己而去創建的,所有的款項確實也是由她們投入 要去做藥廠使用,錄音譯文也有講到,她們擔心經營天仙液 集團的盧繼徽知道這件事情,因為THL-P 的製造,等於是跟 天仙液集團打對台,所以在臺中高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 212 號那份錄音譯文裡面,她也有講到,楚道士叫她不要掛 名,楚道士跟被告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她們明確表示不想 要讓盧繼徽知道這件事情,所以才會請張元貞掛名,擔任公 司的執行長,由她來下達指令,對外營運,但是實際上公司 的所有人還是施懿德楊肇容,此有協議書為證,張元貞張明森只是掛名、幫忙營運巨燊公司。關於檢察官起訴張元



貞假藉神佛來對告訴人行使詐術部分,張元貞是否有感應神 佛這樣的能力,因為涉及宗教信仰的問題,這部分檢察官也 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張元貞本身是否有因為特殊體質, 而有辦法去感應神佛傳達的一些訊息,且觀之所有譯文,張 元貞從來沒有具體說要怎麼做,而是說請大家發心,就算是 說這是任務,但從來沒有明確講說要匯多少錢,反而是施懿 德在錄音譯文裡面及在法院作證時,說這些匯錢的事情,都 是楊肇容跟她講的,其實都是透過楊肇容楊肇容也確實有 跟張元貞簽立巨燊公司所有的相關協議,巨燊公司實際上就 是告訴人的,所以檢方認為張元貞假藉神佛名義對告訴人行 使詐術此部分是很有疑義的,臺中高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 212 號民事判決之所以改判,認定張元貞沒有用詐術誘使告 訴人成立巨燊公司,除了參考上揭錄音譯文以外,還參考了 他們之間所簽立的切結書及其他的錄音譯文,因為告訴人楊 肇容本身就是中台禪寺的弟子,而且之前也是在中台禪寺的 外護事業裡面擔任要職,再加上其家族有在研究、販售天仙 液這個抗癌產品,所以,上開民事判決就認定楊肇容有可能 為了要達到製造、改良天仙液產品的目的,來成立巨燊公司 ,或者是巨燊公司成立後,後續的一些禧悅集團相關的公司 ,同時是自行發願要以巨燊公司來作為外護,此與常情沒有 違背之處,不能單以林枝輝、告訴人錄音的時間點與臺中高 分院認定的事實有出入,就認為當時不是基於告訴人自己的 發願,以及為了要讓相關抗癌產品能夠獲得製造、改良的目 的,而成立巨燊公司。另外,楊肇容因長期罹患癌症無法治 癒,心理上有可能冀望巨燊公司成立之後,新的抗癌產品有 辦法研發出來,對於她本身的病情,也會有所幫助,她才願 意投入巨大的資金,幫助巨燊公司購地、建廠。至於TS158 專利部分,TS158 當時確實有相關的產品在進行,也確實有 申請相關專利,證人黃鴻鈞也有請她們先申請就可以獲得保 障,施懿德證稱TS158 是簽立專利授權合約書時,臨時取名 的,她也知道當時TS158 專利權不存在,加上德灝公司在簽 立授權合約書的前一天才完成設立登記,可以看出當時跟巨 燊公司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書時,施懿德就已經知道TS158 專 利權不存在;而專利簽約,一邊是德灝公司,一邊是巨燊公 司,二間公司都是告訴人施懿德的公司,也等於TS158 這個 契約是左手跟右手簽約,既然是自己跟自己簽約,又何來受 詐欺的問題?而且施懿德也表示當時她們根本沒有能力去付 這個錢,她認為契約只是一個形式而已,她們根本沒有要付 這筆錢的意思,既然施懿德對於這些事情,在簽約當時都已 經了然於胸,顯然就不可能因為巨燊公司的任何人對她行使



詐術,而陷於錯誤的可能性,又何來詐欺或受詐欺之有等語 。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楊肇容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張元貞稱龍天護法 幫我取名張裕晨,並以惟覺老和尚、南極仙翁之口吻指示 我出資經營外護事業,開始外護事業之前,張元貞到臺北找 我2 次,告訴我說2 年來每天早上4 點鐘就被護法叫醒,打 坐1 個小時後,接訊息1 個小時,接訊息很困擾,有看到惟 覺老和尚顯相,但不可以將接訊息的事告訴任何人,只有幾 個人知道,因為張元貞又吃素又打坐,且我先認識張元貞姐 姐張詞君中台禪寺見懿法師,我就沒有懷疑;我與我母親 施懿德共遭詐騙2 億6531萬12元,資金來源是施懿德自美國 或臺灣個人帳戶轉到我的帳戶,或我阿姨施淑娟轉到我的帳 戶,再轉到張元貞指定的帳戶,有些直接匯到巨燊公司、張 元貞、張明森的帳戶;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是 施懿德出資購買,並登記在我名下,張元貞是以老和尚指示 及以我名義登記會被我父親盧繼徽知悉、我是美國公民不適 合擔任土地登記人等理由,要我將土地移轉登記到巨燊公司 名下;我與張元貞於99年3 月27日簽立切結書,載明於100 年或101 年上半年,將巨燊公司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施懿德, 但於101 年間,張元貞稱惟覺老和尚推薦張明森,說女性不 適合擔任董事長,而將巨燊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張明森; 另於101 年4 月1 日在九份小城故事3 樓,張明森張元貞 都在場,張元貞說老和尚、南極仙翁老師指示,說為了讓張 元貞發心外護無後顧之憂,所以要償還蔡欵在在東留公司及 張元貞個人債務,張元貞原本住的寶慶街住處會影響張元貞 接訊息,要找靠近市區、方便、鬧中取靜的透天厝讓張元貞 居住,張明森就說老和尚都這麼指示,就這麼做,百分之百 相信,就是開悟,而在旁邊附和,之後由施懿德出頭期款 1300萬元,購買價值3300萬元的臺中市○○區○○○街00號 房屋,並登記在張明森名下,由張元貞全家居住,張元貞也 是以老和尚的口吻指示還要有外勞,要讓張元貞無後顧之憂 ;每次開示完後,張元貞都會說「你們剛講什麼我都不知道 」,開示時,我與張元貞張明森都會錄音,我提出的錄音 檔譯文就是我與張元貞等人的對話等語(見偵字665 號卷三 第20至22頁)。而證稱其之所以稱為「張裕晨」、出資設立 巨燊公司及購買房屋讓被告張元貞居住等情,均是因被告張 元貞、張明森表示為惟覺老和尚所述,故完全聽信而遵從上 開意旨所為。
㈡、證人即告訴人施懿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起訴書附表一(按 即判決附表三)我兒子江東衛匯款給張明森、我父親施呈輝



提領現金、我弟弟施鑄哲提領現金,都是為了101 年5 月10 日張明森張元貞把我從臺北叫到臺中的一間汽車旅館,電 話中通知我說「老和尚說有非常非常急的事情需要妳下來處 理」,因為張元貞有感通能力,需要很好的環境讓她腦筋、 精神方面都很清楚,所以老和尚指示說要買臺中惠文七街的 房子讓張元貞住,做為將來外護的研究中心,因為當時已經 有幾組人要搶買這個房子,所以非常緊急,一定要我馬上準 備錢以完成當天可以簽約,因為我自己沒有那麼多現金,所 以透過江東衛、施呈輝、施淑娟施鑄哲提領現金到臺中交 給我,就在這間汽車旅館裡我親手交給張明森張元貞後, 我就回臺北;確實交付的金額我忘記了,我只記得他們叫我 當天要準備500 萬元現金;是張元貞張明森2 人告訴我惟 覺老和尚指示要購買惠文七街這間房子,當天他們是透過楊 肇容告訴我,在汽車旅館交付現金現金時,張元貞張明森 都有在場,老和尚指示這件事,當天主要的內容是由張元貞 來說,張明森也提過;後來我們因為一些事情透過見護法師 跟惟覺老和尚請示有關張元貞張明森的事情,我跟盧繼徽 在103 年8 月5 日下午2 點在中台禪寺,就這些事情跟惟覺 老和尚當面求證後,才發現老和尚沒有指示要買惠文七街房 子這件事;一直以來我都深信張明森就是代表老和尚,惠文 七街這個房子做為研究中心也是老和尚指示的,最後是登記 在張明森名下;起訴書附表一(按即判決附表三)編號45、 49、50、51、52、56所記載的匯款,則是因為德裕伸公司也 是張明森張元貞傳達是老和尚指示要成立的公司,因為巨 燊公司有工廠了,將來巨燊公司生產的東西就交給新成立的 德裕伸公司做業務的推展,錢匯到籌備處是為了要成立公司 ,崔麗霞是會計、黃雅珉是公司的重要的人員,所以要求我 付薪水給他們;編號49、50這兩筆匯到德裕伸生技國際籌備 處,是設立公司用的,就是去繳納股款,其他幾筆匯到崔麗 霞、德裕伸公司或黃雅珉帳戶,就是代墊公司人員的薪資; 編號71、75、77、81、85、86所開出的支票,是為了要經營 巨燊公司,公司缺周轉金,因為當時是用楊肇容的房子去做 二胎抵押向民間貸款,開這些支票是要支付利息;編號8 、 9 ,於99年6 月15日、99年6 月25日分別由美國電匯美金7 萬元及3 萬元到張元貞第一銀行中港分的帳戶,這些錢就是 要創辦巨燊公司及買土地、廠房相關的匯款;巨燊公司的成 立是張元貞楊肇容討論出來的,當時有簽了一個切結書, 她們簽完之後傳真到美國請我回傳確認這個事情;張元貞主 要是跟楊肇容講,在需要籌錢時才會叫我出來,她們討論過 之後,楊肇容明確傳達給我的訊息是因為老師及惟覺老和尚



為了將來要護持外護及最重要的是要幫助病苦的病人;(拿 出庭呈之個人筆記本查看)我是99年3 月3 日開始與張元貞 接觸,同年5 月12日、6 月8 日張元貞都說是老師即太上老 君,要我們承接的是做外護,謢持中台老和尚之外又可以救 我們自己的本業,可以幫助受苦的病人;99年8 月2 日這次 張元貞是用太上老君的口吻對我跟楊肇容講的,我都有用筆 記本記,是張元貞說老師給的名字叫巨燊公司,最重要目的 是傳承老和尚的修為;長久以來我們一直在討論,為了怕老 師南極仙翁、太上老君、老和尚他們所交代的我們會忘記, 所以才錄音;從錄音檔裡可以聽出來,張元貞前面是以老和 尚的口吻在弘法,她開示的內容及語氣,從錄音的內容是可 以分辨得出來,會讓我覺得她當時正在與惟覺老和尚互通訊 息;偵字4840號卷二第43頁以下101 年12月17日的錄音譯文 ,是談論關於房子的事情,當時張明森也在,因為巨燊公司 的設立及外護的設立需要用錢,一開始張元貞告訴我說老和 尚要我發心是從6000萬開始,後來又追加了1 億2000萬,我 為了要護持張元貞所說的外護,賣掉了臺北市仁愛路的四個 小套房,譯文中所講的房子是仁愛路我自己的住家,當時值 1 億3000萬,張元貞說老和尚叫我一定要趕在什麼時間點把 房子處理掉才能賣到1 億3000萬,錢是為了投入外護、巨燊 公司,當時張元貞對我說妳錯失了時機,妳就是不努力,這 個房子最後是以1 億1000萬售出;同上卷第79頁以下102 年 6 月20日的錄音譯文,早期張明森是叫張董事長,張元貞說 惟覺老和尚指示現在開始叫張總裁,為了要在全世界佈局, 尤其是大和尚要由總裁帶領大眾到美國去,我兒子才能真正 的修行;同上卷第80頁錄音譯文中,會長就是盧繼徽,他們 說盧繼徽冥頑不靈所以我才會受這麼多的苦,所以我才要發 心,盧繼徽這個是買命錢;103 年8 月1 日的錄音,是我在 楊肇容的家裡錄的,那天我去看她,看到張元貞楊肇容的 床旁邊跟她講話,我當時就詢問張元貞,是張元貞親口告訴 我事情的緣由為何;因為我扮演的角色就是負責籌錢,其他 的各司其職,每一次需要用錢時就會把我叫過去,張元貞張明森指示我要在什麼時間點把錢弄出來;刑事案件移送書 附卷2-2 第268 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6 月5 日書函、第270 頁2009年2 月27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的 臨床試驗許可書,就是要送去臺大醫院實驗的書面文件,第 273 頁專利授權合約書是我跟張明森本人親簽的,當時在場 的有張明森張元貞、我與盧繼徽,要成立德灝公司是老和 尚指示的渡眾慈悲普濟,跟隨大和尚外護因緣的開啟,大和 尚指示的最遲不得超過今天下午2 點,一定要完成專利授權



合約書的簽約儀式,才不會耽誤以後的大因緣,在103 年12 月31日前必需要支付至美金1000萬,授權金共美金18億,完 成簽約的時間是1 時58分,當時沒有任何產品名,就臨時取 名為TS158 ,簽這份合約是因為張元貞張明森說老和尚說 要表示你們發心、發願的這種誠心,不管將來怎麼樣、不管 我們要花多少年的時間,我們目標就是要做到18億美金,因 為張總裁要帶大家走上國際,還有老和尚也要用錢,他們拿 了空白的合約書來,張元貞就要我親手寫上「TS158 」、「 於103 年12月31日前須支付美金1000萬元」,因為18億美金 不可能一下就有,所以只要1000萬就好了;後來我有再進一 步的要求把產品、專利權等所有真正的東西提供出來,張明 森、張元貞那邊提供不出來,才造成我去跟老和尚求證;就 我知道的是楊肇容在忙前面,她的任務就是負責把巨燊公司 工廠蓋起來,因為是老和尚指示的,就我所知她應該沒有經 營,都是張元貞說什麼,她就做什麼;巨燊公司在埔里買的 廠房土地一開始是登記在楊肇容名下,張明森出場了之後就 轉給了巨燊公司,原因過程我不清楚,所以才會有103 年8 月1 日我當面問張元貞而產生出來的錄音譯文;因為張明森 本來就是惟覺老和尚派駐在全民開發外護單位的代表人,這 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也因為「事宜密成」,所以認為張明森 有得到惟覺老和尚的授權,因而相信張元貞張明森與惟覺 老和尚有聯結;張元貞最早開始就有提到老師,她說的老師 就是南極仙翁、太上老君;特別是99年8 月2 日她講從要傳 承老和尚的修為開始,每一個人所負責的工作,到最後都導 入老和尚護持外護;最重要的是因為「事宜密成」,我們也 被交代不可以對外向其他山上的法師講,因為她說這是老和 尚交代要張明森另外成立新的外護,要秘密成就,一講出來 山上其他的法師可能就會來干預,這就成不了;我們要做任 何事情,她一定會先開示一大段有關佛法的,以老和尚的口 吻,跟她平常講話不一樣;從一開始張元貞就有指示巨燊公 司的廠、土地是屬於老和尚,至於藥,老師會提供透過張元 貞來發明這個產品;巨燊公司在99年成立,就我所暸解巨燊 公司沒有TS158 這個專利權,其實專利授權只是一個幌子而 已,主要的目的只是要捐錢而已;張元貞103 年8 月5 日打 電話給我是阻止我們上中台,當天我與盧繼徽有見到惟覺本 人,最主要是我們要跟老和尚請示關於巨燊公司、張明森張元貞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否屬實,結果老和尚他罵我們笨 ,說我們這種誠心又會發心的人才會上這種當,他當時就提 到張明森,說他離開中台禪寺已經超過2 年半了,至於張元 貞,老和尚說不認識這個人;後來我沒有在103 年8 月31日



之前支付美金1000萬,因為8 月5 日老和尚說我們笨,拆穿 他們的騙局,所以就沒有付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6 至 152 頁)。而證稱其之所以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出資設 立巨燊公司及代表德灝公司簽訂專利授權合約之原因,乃係 因被告張元貞張明森表示神佛及惟覺老和尚指示而為。㈢、證人即告訴人施懿德前夫盧繼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 5 月31日專利授權合約書簽立當時我有在場,在場的還有施 懿德及張元貞張明森,因為我被他們感動,我們都是老和 尚的信徒,他們說老和尚為了防止50年後兩岸刀兵劫需要錢 ,要18億美金,而且限定時間在幾月幾日幾點前如果不簽這 個約的話因緣盡失,福報就沒有了,從頭到尾我們都感動不 已,也相信了,他們說只要先拿1000萬美金就可以了,而且 那時我們也介紹了好幾個商場上很有力的人士給他們認識; 我與施懿德主要是因為張元貞說,你們都不知道,老和尚說 山上的師父都沒有在修行,現在山上的師父們都不聽老和尚 的話,你們供養的錢,老和尚通通拿不到,我們聽了很激動 ,因為我們跟了老和尚已經十幾年了,當時想說如果這樣的 外護事業能做去做,供養老和尚也不錯;講這些話的人是張 元貞,張明森沒有吭氣,他就在默認,對於我提出的質疑, 張明森講了一句「頭如果洗下去了,想就有了(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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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裕伸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苑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進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格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頤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留源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灝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