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號
PHDV,107,補,30,2018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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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金輝 
      陳惠萱 
      陳宜彣 
      陳重銘 
      楊秀珠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得 
被   告 謝長財 
      謝宏育 
      蔡松根 
      蔡松碧 
      蔡佳蓁 
      許翁健 
      許琇鳳 
      許秦端 
      黃許富媚
      黃建緯 
      黃榮  
      黃彬  
      謝勝花 
      歐謝紅柿
      謝長全 
      謝宏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7,064元(計算式
:4,600元【土地公告現值】×42.8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
用之土地面積】=19萬7,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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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