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金輝
陳惠萱
陳宜彣
陳重銘
楊秀珠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得
被 告 謝長財
謝宏育
蔡松根
蔡松碧
蔡佳蓁
許翁健
許琇鳳
許秦端
黃許富媚
黃建緯
黃榮
黃彬
謝勝花
歐謝紅柿
謝長全
謝宏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7,064元(計算式
:4,600元【土地公告現值】×42.8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
用之土地面積】=19萬7,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