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29號
CTDA,107,簡,29,201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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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吳庚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何明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代 表 人 孫成儒
被   告 楊翔宇
      蘇耀鴻
      王建智
      李宜靜
      廖信堯
      吳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0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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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