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瑞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森福間107年度訴字第189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89
8元(依起訴時之民國106年8月7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人民
幣兌換新臺幣4.468元折算,198,500×4.468=886,898),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