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5號
CTDV,107,訴,185,2018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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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柯博欽 
上訴人與李雨豫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1,43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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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