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柯博欽
上訴人與李雨豫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1,43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