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陳荷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貞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