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47號
CTDV,107,補,447,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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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齊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山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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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