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1號
CTDV,107,補,431,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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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騰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70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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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