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騰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70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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