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0號
CTDV,107,補,430,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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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翠鑾即鼎鋐土
  木包工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36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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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