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4號
CTDV,107,補,424,201807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士閔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翁士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1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