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士閔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翁士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1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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