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送達代收人 潘怡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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