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1號
CTDV,107,建,11,201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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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送達代收人 潘怡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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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