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3號聲 請 人 許能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三、相對人張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