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秀菊、江梅惠、孫江梅玲、江明德、江正
昇、江秀美、江顏春妙、田春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那瑪夏區達卡努瓦段668、670、704、74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帳務明細表。
三、相對人江秀菊、江梅惠、孫江梅玲、江明德、江正昇、江秀
美、江顏春妙、田春子,連帶保證人周春風、林清春之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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