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17號
CTDV,107,司拍,217,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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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秀菊江梅惠孫江梅玲江明德、江正
昇、江秀美江顏春妙田春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那瑪夏區達卡努瓦段668、670、704、74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帳務明細表。
三、相對人江秀菊江梅惠孫江梅玲江明德江正昇、江秀
  美、江顏春妙田春子,連帶保證人周春風林清春之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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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