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洪雅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一智、張守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劉一智、張守貴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並至本院繳納聲請費。(未滿10
萬元者,應繳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繳1,000
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2,000元;1,000萬元
以上未滿5,000萬元,應繳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
元,應繳4,000元;1億元以上者,應繳5,000元)
三、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四、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劉一智
、張守貴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相對人劉一智、張守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