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吳定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淞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合段378 地號土地及其上1320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謄本
所載,台端係所有權人葉菘螢、陸筱嬡、謝富宇所有之上開
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82,及上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設
定抵押權,則貴公司僅就葉菘螢所有上開土地權利範圍3000
00分之1282,及上開建物權利範圍3 分之1 聲請之依據為何
?
三、依貸款契約第八條第㈣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
人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葉淞螢、保證人陸筱嬡、謝富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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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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