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98號
CTDV,107,司拍,198,2018073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陳明琦 


相 對 人 柯培庸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於106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106年10 月16日清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楠梓│藍田西│246-1 │(空白)│98.54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
│1│139 │藍田西段246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0.76 │陽台:29.63 │全部│
│ │ │-1地號 │5層 │二層:51.4 │ │ │
│ │ ├──────┤ │三層:49.78 │ │ │
│ │ │大學十九街15│ │四層:49.78 │ │ │
│ │ │號 │ │五層:29.42 │ │ │
│ │ │ │ │合計:231.14│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