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
債 權 人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東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之鈑噴作業記錄表,顧客姓名皆為何紫瑄,則
向債務人宏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資料。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更正『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
三、債務人宏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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