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45號
CTDV,107,司促,8045,201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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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揚富范珮芸范珮苓范湘婷范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尚有繼承人范珮芳,是否欲併為聲請?
  倘係,請具狀表示。
二、債務人范揚富范珮芸范珮苓范湘婷范湘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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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