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揚富、范珮芸、范珮苓、范湘婷、范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尚有繼承人范珮芳,是否欲併為聲請? 倘係,請具狀表示。二、債務人范揚富、范珮芸、范珮苓、范湘婷、范湘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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