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68號
CTDV,107,司促,7768,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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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薛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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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