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94號
CTDV,107,司促,7694,20180702,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
 
債 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耀慶即玄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二、債務人方耀慶即玄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