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
債 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耀慶即玄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二、債務人方耀慶即玄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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