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06號
債 權 人 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秋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程秋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程秋霞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五、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107年6月1日』或『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算?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
併釋明其依據
六、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依據民法第20
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