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被 告 余永宸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被 告 李月女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複 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被 告 林妙芸即林寳見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就被告余永宸主張債之更改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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