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顏坤材
顏坤安
顏坤志
顏麗雲
顏麗華
上訴人與顏秋雄間因106年度訴字第67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54,5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