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72號
CTDV,106,訴,672,201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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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顏坤材 
      顏坤安 
      顏坤志 
      顏麗雲 
      顏麗華 
上訴人與顏秋雄間因106年度訴字第67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54,5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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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