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執行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 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 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 ,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 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第 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 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 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並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後 准由聲請人自行提出如附表所示同額現金之變價方式分配予 債權人。次查,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 人無異議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資產表及分配表公告、通知、 裁定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清 算 財 團 │
├─┬───┬───────┬────┬──────────────┤
│編│ 種類 │細目 │價額(新│備註 │
│號│ │ │臺幣)、│ │
│ │ │ │單位 │ │
│ │ │ │ │ │
├─┼───┼───────┼────┼──────────────┤
│1 │保單解│國泰人壽保險股│162,479 │1、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約金 │份有限公司 │元 │ 司107年1月15日陳報狀所載 │
│ │ │ │ │ 。 │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2 │保單解│安聯人壽保險股│5,264元 │1、依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約金 │份有限公司 │ │ 司107年1月26日陳報狀所載 │
│ │ │ │ │ 。 │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3 │保單解│南山人壽保險股│80,918元│1、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約金 │份有限公司 │ │ 司107年3月2日陳報狀所載。│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 │ │ │ │
├─┴───┼───────┴────┴──────────────┤
│變價之金額│ 248,661元 │
│合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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