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85號
CTDV,105,訴,1885,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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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   告 余瑞德 
訴訟代理人 莊瑞霖 
被   告 黃泊錫 
      黃凱澤 
      莊友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秋億 
被   告 莊泰雄 
      莊子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櫻鈴 
被   告 莊明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莊泰雄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始到場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編號562⑵私設共有道路部分所需拆除其所
有地上物之範圍為何及是否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仍有疑慮,認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107年7
月25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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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