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00號
CTDM,107,聲,800,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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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勝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勝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足資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 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存卷可稽,堪以認定。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1 、2 )及 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3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第1 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已具狀請 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亦有聲請書 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既係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 第50條第2 項規定為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本院 爰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名、犯罪手法及 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8 月。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原



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 得易科罰金,依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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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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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 │具罪 │具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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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 │1 日 │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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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 年7 月18日 │ 104 年10月26日 │ 104 年10月2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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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書誤載為高雄地院) │書誤載為高雄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交簡字第3710號│105 年度交訴字第59號 │105 年度交訴字第5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1月3 日 │ 105 年12月30日 │ 105 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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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交簡字第3710號│105 年度交訴字第59號 │105 年度交訴字第5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 年12月6日 │ 106 年2 月3 日 │ 106 年2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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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得易科罰金。已於106 年│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 │4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 │
│ │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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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